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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說「法」系列文章將搜集當期游戲行業的相關資訊,并以法律角度進行盤點和解讀。
近日,警方破獲一起“潮玩盲盒”特大電信網絡詐騙案,抓獲犯罪嫌疑人62人。據悉,2021年底,該詐騙平臺正式上線運營,平臺通過預設中獎率為“0”并制作假的中獎圖片、網購劣質商品等方式,誤導玩家抽取盲盒進行詐騙,為快速打開“銷售”渠道,何某某等人通過社交軟件,在全國廣泛招募下線代理。代理通過朋友圈、群聊等發布“盲盒”廣告,受害人通過代理發布的鏈接進入平臺充值后,平臺便自動將受害人充值金額的50%-70%不等傭金直接返還給代理。
該詐騙平臺運營短短2個多月時間,招募代理遍布全國19個省、市,受害群眾高達8萬余名,遍布全國31個省、市,涉案金額達250余萬元。何某某、徐某從中非法獲利40余萬元。目前,涉案的62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本案是典型的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通過預設中獎率為“0”并制作假的中獎圖片、網購劣質商品等方式,誤導玩家抽取盲盒,以此達到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除此特殊情形外,盲盒概率也涉及到多項行政風險,如果盲盒商家未對盲盒或隨機贈送獎品概率進行公示、未對其銷售的盲盒商品進行概率實時動態調整的,也將收到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涉嫌對商品作出了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構成欺騙、誤導消費者,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罰款60萬人民幣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
7月15日,據藍鯨財經報道,2019年7月,爆料人公司花了40萬元從中青寶手中買下《飛吧西游》的版號,此后兩年一直沒有使用。近期游戲計劃上線,卻被中青寶的對接人告知版號源頭方已聯系不上。
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官網資料,《飛吧西游》版號于2019年1月發放,其出版單位是北京伯通電子出版社,運營單位為汕頭市天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7月16日,中青寶發布公告回應相關內容,認為「該行為已嚴重侵害我司名譽權,我司特就此事件進行澄清,并將依法追究相關媒體和個人的法律責任?!?/p>
公告稱《飛吧西游》的著作權人、運營單位均為汕頭天域,時代首游(中青寶全資子公司)于2019年1月與其簽訂了《游戲授權協議》,取得《飛吧西游》的運營權。之后時代首游將《飛吧西游》轉授權第三方(北京魔武網絡)運營,授權鏈清晰,且時代首游已完成應盡義務,并不負責后續游戲上線。
無論本次事件真相如何,版號買賣確實一直屢禁不止。在目前版號稀缺的情況下,不少公司通過表面游戲授權,實質上是想偷梁換柱運營一款完全不同的游戲,或者將原審批游戲包裝成“升級、更新”版本。這類“授權運營合同”,即使并沒有直接點明是交易版號的違規行為,也存在名為授權運營、實為“買賣”版號的問題,從民事、行政、刑事角度均存在法律風險。
根據《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買賣”版號的行為是違反行政許可的強制性規定,意圖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應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護,合約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買賣行為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購買版號一方無法得到游戲運營的資質和保障。
對版權方來說,上線運營的游戲版本與審批游戲內容并不一致,極有可能被撤銷版號,而被授權方運營的游戲實質上并未取得合法審批許可,仍屬于無版號運營,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給予責令關閉網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等行政處罰。
被授權方未取得版號即運營游戲,如果達到立案追訴標準, “將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被授權方無版號運營游戲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如果版權方并不知情,被授權方是以偽造授權書、版號審批單等盜用版號形式上架運營游戲的,很有可能涉嫌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即使版權方并未進行刑事報案維權,在民事侵權訴訟過程中,法院也極有可能直接移送公安處理。
近日,荷蘭六名國會議員再次向眾議院呈交了關于限制游戲“開箱子”的有關法案,旨在禁止荷蘭游戲中出現帶有“開箱”“戰利品箱”“扭蛋”類的元素。議員們認為這種玩法本質上就是一種賭博,只不過被廠商披上了一層“微交易”的皮,從而吸引不成熟的兒童進行充值以獲取受益。
現在該提案已經得到荷蘭內閣四個政黨的支持。荷蘭地區已對開箱進行過打擊。2020年10月,荷蘭地方法院曾對EA開出了每周50萬歐元、*高1000萬歐元的罰單,責令EA立刻刪除《FIFA》系列中的抽卡玩法。
除此之外,西班牙也提交了一條關于限制游戲開箱的新法案,同樣對“開箱”“戰利品箱”以及“扭蛋”元素進行了嚴格的管控,甚至比荷蘭還要詳細。
據悉,西班牙的新法案要求玩家提供官方年齡證明,實施強制性充值限制,并要求開發商披露戰利品掉落/抽卡的詳細幾率,并對“戰利品盒”和“扭蛋”進行更嚴格的限制,對不遵守新規的人將處以 25 歐元至 100 歐元不等的罰款。
開箱、抽卡這類玩法因或涉賭,持續引發各國監管部門的爭議。其作為當前大多數游戲產業的主要收入來源,一旦被禁的范圍擴大,將會對全球游戲公司的收入造成巨大影響。
我國近兩年也在游戲監管方面加大了力度,國內監管部門發布的對抽卡機制限制的相關規定為:一是充值玩家和不充值玩家,游戲體驗不能相差太大。二是要明示概率規則、限制道具的購買及抽取次數。
不足兩周即下線月底,奈雪官宣上線“奈雪幣”、“虛擬股票”。7月14日,奈雪額茶再次發布公告,下線“虛擬股票”業務。根據奈雪設計,用戶每消費1元即可獲得1個“奈雪幣”,用戶可使用奈雪幣買入或賣出虛擬股票,成為“虛擬股東”,也可在奈雪幣商城兌換各種禮品,每30股虛擬股票可兌換3元代金券。此外,奈雪還通過充值送現金券、在限定時間內點單滿額贈送虛擬股票等形式推動產品銷售。
具體來說,奈雪將其港股的真實收盤價*港幣兌人民幣匯率形成虛擬股價,以真實股票漲跌額模擬虛擬股票漲跌。通過虛擬股票與其真實股票漲跌錨定,奈雪幣也有機會獲得增長。
此外,奈雪的“虛擬股票”還增加杠桿玩法。品牌方在文中表示,如想大幅增加虛擬股票收益,可加入杠桿借幣玩法,選擇x2/x5/x10倍杠桿,即可借用奈雪幣N倍買入虛擬股票。
奈雪幣本質上屬于“消費積分”而非“虛擬貨幣”,同時未見相關上鏈宣傳,奈雪幣在購買奶茶后贈送,可以兌換“虛擬股票”但不得兌換為法幣,與常規的游戲虛擬貨幣并無本質區別。
隨著股價漲跌,盈利或虧損也隨之加倍,用戶用幣購買股票行為具有一定的射幸色彩。
此類操控行為極可能被用作洗錢;此外,奈雪幣雖然借助奶茶附贈,但奶茶定價依據較為模糊,奈雪可通過出售奶茶獲益,同時奈雪幣也
,根據前文化部、商務部《關于規范網絡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絡游戲賭博的通知》,“不得提供游戲積分交易、兌換或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兌換現金、財物”的規定,具有涉賭風險。05
近日,經江陰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黃賭合流”的直播平臺“柚子直播app”犯罪團伙的9名“上分”成員,被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刑期,去年11月,8名“下分”成員已被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刑期,目前,黃某舒等3名女主播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仍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中。經查,“柚子直播”是一個 “黃賭合流”直播平臺。平臺服務器架設在菲律賓,主要運營管理人員皆在境外
,他們遠程指揮組織直播活動,主播、涉賭資金結算人員均系通過遠程招募并操控。該APP內設有直播、游戲等功能模塊,玩家充值成為會員后,可以在直播間觀看黃色直播,也可以進行“彩票類”、“棋牌類”等賭博。
這就涉及到為賭博公司“跑分”的群體,在該案中,賭博公司將“上分”“下分”服務交給不同洗錢團伙,其中“上分”指為他人充值進平臺的行為,“下分”指的是為他人從平臺提現的行為,都屬于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
本案中,“上分”成員和“下分”成員分別被判處了“幫信罪”和“開設賭場罪”,明知是幫助網絡跨境賭博犯罪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的非法平臺仍然為其跑分,究竟應當按開設賭場罪定罪量刑,還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量刑?
如果“跑分”行為符合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則“跑分”行為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因為開設賭場罪等罪名的法定刑設置較重,即使依據刑法關于幫助犯的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往往會高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期,故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實踐中,“跑分”平臺的創建運營者前期與賭博網站達成合作關系,為賭博平臺接收、洗白、轉移賭資,搭建平臺招募人員,向“跑分客”發布任務,對“跑分”行為與平臺運行進行管理,他們對所幫助的犯罪心知肚明,應當以開設賭場罪共犯論處。而“跑分客”在“跑分平臺”上注冊會員,通過上傳個人收款碼等支付賬戶協助轉賬。司法實踐當中,
前者只需要行為人籠統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在為網絡犯罪活動進行幫助,卻并不確切知道幫助的是何種犯罪。
綜上所述,對于“跑分”的行為如何定性,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所掌握的證據,從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出發,對其行為進行定罪量刑。
游戲版號的停批,催生了游戲版號交易的現象出現,但是游戲版號在交易的時候也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相對這些風險而言,游戲上線盈利是更為迫切的。那么游戲版號交易都會存在哪些風險?看下面從事資質代辦的小編整理的關于游戲版號交易時會出現的一些風險。
一款游戲的版號在交易之后,它當初進行備案的內容和易主的游戲肯定是不一樣的,這樣的變更是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變更申請的,這也就是游戲版號交易時會存在的行政監管,除了行政監管,還有一些法律風險:
一般情況下,出讓方都有將舊游戲名稱注冊為商標。但匯業律師事務所黃春林律師注意到,很多版號交易合同僅有版號購買、授權的約定,但沒有與游戲名稱有關的附屬注冊商標有關的轉讓、許可約定,更沒有辦理商標轉讓、許可備案手續,出讓方隨時可能存在“反咬”受讓方商標侵權的法律風險。
為了套用出讓方游戲版號,受讓方游戲名稱必須命名為出讓方游戲名稱,而該游戲名稱之前已經在國家版權登記中心登記為出讓方名下,未來存在著作權糾紛的較律風險。
因大多數版號交易項目并未做完整的法律盡調,完全不清楚出讓方的游戲之前是否存在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等情況,若受讓方貿然套用原版號后繼續運營新游戲,存在游戲名稱商標侵權,甚至“繼受”舊游戲內容侵權的法律風險。
因受讓方游戲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版號等官方文件均是登記在出讓方名下,因此一旦發生第三方侵權案件,受讓方可能無法有效證明權利人身份,需要出讓方配合侵權打擊行動。
為了規避監管及渠道審核,部分版號交易項目存在套用出讓方主體資質及銀行賬戶等情形,未來還存在新游戲運營分成糾紛的法律風險;此外,部分舊游戲存在收入分成約定的情況(尤其是ip授權分成約定),套用版號后的新游戲是否會被第三方主張分成,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結語:以上呢,就是從事代辦資質的小編整理的關于游戲版號交易時會遇到的一些相關風險,如果還想了解更多的關于游戲版號備案申請及游戲版號交易等相關內容,可以在線咨詢小編。
2020年,在新冠疫情的肆虐下,全球經濟受到極大沖擊,而游戲行業卻逆勢突圍持續保持著高速增長。根據中國音數協游戲工委(GPC)與中國游戲產業研究院*新發布的《2020年中國游戲產業報告》,2020年,我國游戲用戶規模超過6.6億人,全國游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2786.87億元,比2019年增加了478.1億元,同比增長20.71%,增速同比提高了12.3%。游戲行業蘊含著巨大商機和廣闊前景,無疑像一塊充滿誘惑力的大蛋糕,惹各路英雄神往。
與此同時,主管部門對游戲的監管亦日趨嚴格,尤其體現在游戲版號的審批上。自2018年3月,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游戲申報審批重要事項通知》,暫停了游戲版號的審批之后,版號發放就總體呈現緊縮趨勢。盡管在2018年年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重啟游戲版號審批,但每年獲批的游戲大體都停留在1500款左右,與2017年9368款游戲獲批的盛況不可同日而語。App Store等平臺也一改以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作風,接連發出通知,要求平臺用戶提供游戲版號,游戲上線日益維艱。
稀缺的資源、誘人的利益、快速迭代的行業特性,使得相關企業在難以通過正常渠道獲取版號的情況下,紛紛考慮“另辟蹊徑”,確保自家產品的商業化。由此,版號交易的灰色市場便應運而生。為了在這片廣闊市場中分得一杯羹,不少游戲企業鋌而走險,盜用、借用版號等亂象屢禁不止,繼而引發了一系列法律問題。
按照我國的出版管理制度,出版物在出版前須依法經過審查,獲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批準文號后,方可正式出版。該批準文號即為版號。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版號、作者、出版者等信息??梢哉f,對于出版物而言,版號是一個近乎于“準生證”的存在。沒有版號,出版物就可能夭折腹中而無面世之日。版號獲取作為出版物商業化的關鍵環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在國家對版號實行總量控制,并實行嚴格的審查要求的大環境下,取得版號并非易事。而能否拿到這張通向市場的入場券不僅受出版物的質量、內容影響,在相當程度上也取決于當時的政策風向和主管部門的審查口徑。如引言所言,游戲版號的審批曾在2018年暫停過一段時間,在此期間,縱使游戲項目有萬般好,也無法獲得上線運行的門票,只有眼巴巴地等待。
為了確保游戲能夠盡快上線,游戲企業除了通過交易(這類交易多以授權協議、游戲運營協議等名目進行)借用其他公司的游戲版號外,還存在套用本公司舊款游戲版號等情況。但不論是套用本公司版號還是借用其他公司版號,為了實現規避監管的目的,借用版號的游戲企業都需要在維持該版號現有審批信息(游戲名稱、出版單位、主要運營單位等)的前提下運營新游戲,這就會導致實際上線的內容與*初審批的內容大相徑庭。
根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已獲批準出版的移動游戲的升級作品及新資料片(指故事情節、任務內容、地圖形態、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動功能等發生明顯改變,且以附加名稱,即在游戲名稱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副標題,或者在游戲名稱前增加修飾詞,如《新××》,或者在游戲名稱后用數字表明版本的變化,如《××2》等進行推廣宣傳)視為新作品,應依其所屬類別重新履行相應審批手續;而已經批準出版的移動游戲變更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游戲名稱或主要運營機構,應提交有關變更材料,辦理變更手續。同時,該通知第十五條明確,未按照通知要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即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按非法出版物查處。借用版號上線運營的游戲將面臨極大的被認定為非法出版物的風險。
游戲著作權侵權糾紛是游戲企業常常會遇到的民事案件類型。在這類案件中,雖然版號借用的非法性并非法院的主要考量因素,但客觀上也為案件的審理帶來了一些困難。由于游戲的出版單位、運營單位是游戲版號的登記信息,而在游戲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上述主體也常常成為權利人控訴的對象,因此,在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時,權利人通常會以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上公布的游戲審批信息作為依據。由于游戲行業版號借用現象普遍存在,這常常導致登記的主體與實際出版、運營游戲的主體不一致。由此,便催生實踐中對于游戲審批信息效力認定的疑問。據筆者對相關類案的觀察,目前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還是傾向于承認主管部門登記信息的公示效力,在被控侵權人沒有提出疑義的情況下,對登記信息的線);但同時也承認以相反證據推翻登記信息的可能性(如下例2、3)。
● 案例1:在廈門雷霆公司等與哲也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根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文化市場網查詢結果,認定了涉案游戲的出版單位和運營單位。
● 案例2:在娛美德公司等與奇客創想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三七公司在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網站上被登記為涉案游戲的出版單位,但未被登記為運營單位,三七公司以此主張其并非涉案游戲的運營單位。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三七公司認可其系網站(筆者注:即運營涉案游戲的網站)的經營者之一,故三七公司實際從事了涉案游戲的運營行為并從中獲取了利益,不應以該登記情況否認三七公司的實際運營行為”,*終認定三七公司是涉案游戲的運營單位。在該案件中,三七公司并未被登記為游戲運營單位,但法院*后結合其他證據將其認定為實際運營單位,由此可見,登記信息并非法院認定侵權主體的唯一依據,在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登記信息存在被推翻的可能。
● 案例3:在資陽蜀鄉文化公司與華視聚合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中,資陽蜀鄉文化公司系涉案網站的ICP備案單位,但其主張自己沒有實際運營該網站。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ICP備案具有公示效力,公眾僅能通過ICP備案獲取網站經營主體的信息,故作為涉案網站的備案主體,如否認其為實際經營者,應當負有較高的舉證義務?,F資陽蜀鄉文化公司未能盡其舉證義務證明其與涉案網站的經營無關,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資陽蜀鄉文化公司應當為涉案網站中發生的涉案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彪m然該案件并非游戲案件,但法院對登記信息效力的論述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認為登記信息的證明力很弱,權利人應提交其他證據證明侵權主體的身份。在筆者近期處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上公布的審批信息證明被告被登記為侵權游戲的出版單位和運營單位,被告則答辯認為其實際沒有參與侵權游戲的運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法院認為原告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參與游戲運營,從而認定被告未實際參與游戲運營不應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游戲版號的違規使用給劣質游戲提供了可乘之機,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危害。使用他人版號的行為作為一種非法出版行為,可能引發刑事追責(關于具體法律依據請見下文梳理)。2021年3月,廣東茂名市公安局打掉一個非法經營無版權號網絡游戲的犯罪集團,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凍結涉案金額近2000萬元。在該案件中,涉案公司在未獲得游戲版號的情況下,通過借用其他游戲正規版號的方式運營有多款手機網絡游戲,并通過各種途徑推廣所經營的游戲,內設各種營銷環節,誘使玩家充值消費。短短3年間,該公司吸引了700萬用戶注冊,每年分紅利潤高達1.8億元。據悉,該案是版號制度嚴格執行后,首起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的經營網絡游戲非法出版物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該法第八十條規定:“被許可人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行政許可不得轉讓是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從性質上來說,版號作為一項行政許可,與特定出版物的具體情況緊密相連,是主管部門在對其內容進行審查后,認為其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而頒發的。如果允許將其置于市場中流通、出租或出借,無疑會架空出版審批制度,對出版市場的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一直以來,監管部門也都對借用版號行為持否定和嚴厲打擊的態度。從1993年10月中央宣傳部、原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于禁止“買賣書號”的通知》到1997年1月原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于嚴格禁止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等問題的若干規定》再到《出版管理條例》,都明令禁止版號交易。
由于版號必須由有出版資質的出版單位申領,因此,在實踐中,提供版號資源的主體也多為出版單位。出版單位因擅自對他人提供版號而可能承擔的主要責任如下: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出版單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出版單位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等禁止性內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除可能被追究上述行政責任外,構成犯罪的,則可能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出版單位向他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是基于與某人的事前通謀,而該人實施了侵犯著作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出版單位也可能被以共犯論處。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或者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行為構成“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依其情節嚴重程度,*高可能被處以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罰。
即便借用版號出版,相關出版物仍然沒有經過依法審批,從性質上來說仍然屬于“非法出版物”的范疇。因此,對于版號使用方而言,其*可能面臨的就是非法出版的相關風險。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發行業務,可能被主管部門依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則可能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非法出版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時,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刑事犯罪?!蛾P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备鶕摻忉尩谑龡l的規定,單位實施該等行為(i) 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ii) 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iii) 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應按照前述規定定罪處罰。
互聯網和游戲產業的迅猛發展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巨大改變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新類型的疑難問題,這對監管制度、司法實踐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游戲版號出借的法律風險日趨兇險,除了行政處罰之外,轉化為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也不容小覷。游戲企業在與競爭對手拼快拼好時,亦需要提高風險防控意識,提高企業合規水平,實現長期、穩健發展的目標。
[1]參見荀詩林,《版號新政下的游戲業》,載《今商圈》2020年第3期,第33頁。
[2]按照出版相關法規上的表述,嚴格來說應該稱“出版物號”,包括書號、刊號、版號。其中,書號與圖書的出版相對應,刊號與報紙期刊的出版相對應,版號則與音像制品、網絡游戲等的出版相對應。本文出于主題和表述之便,不對三種出版物號作區分,如無特殊說明,版號即指出版物號。
[3]參見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19)粵0391民初4350號民事判決書。
[4]在2019年《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廢止前,網絡游戲運營還需在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5] 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初1883號民事判決書。
“天同網事”欄目由鄒曉晨律師主筆/主持,本欄目深入研究互聯網產業中競爭領域、知識產權領域、信息安全領域的相關技術問題與法律問題,并致力于將其打造成一門全新的“邊緣學科”。我們希望借此欄目與法律同行和互聯網產業同行一起分享資訊,碰撞觀點,傳播知識經驗。如您有任何想法、意見、建議,歡迎點擊文末留言。
2018年12月2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顯示,首批游戲版號已經完成審批,巨人網絡的《月圓之夜》、三七互娛的《盛世紅顏》獲批,本次放出的游戲版號數量為80個。 [5]
2019年1月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補充公布了《2018年12月份國產網絡游戲審批信息》,84款游戲新獲得版號,下發日期為2018年12月29日。 [6]
公司,頁游發展已經有幾年光陰了,隨著游戲類型的增加(如手游的崛起)頁游運營商為了搶占市場,越來越多的***者從時間上著手,因為將時間壓縮是節省成本的有利方式。所以很多頁游公司在運營上有困難,如果有需要,選擇英創企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提供游戲客戶端(包括網絡游戲軟件客戶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盤為載體)三份,并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當可以遍歷游戲全部場景和功能;
提供游戲服務器登錄地址,并提供三份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當可以遍歷游戲全部場景和功能;
提供裝有報備游戲的手機三臺(備案后退還),并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可以遍歷游戲全部場景和功能;
1、經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批準文號,使用經批準的中文名稱(外文名稱須在括號中注明),并不得擅自變更名稱和增刪內容。經批準運營的網絡游戲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應當將擬變更內容報進行內容審查。
2、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運營的,申報單位應當報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撤銷其進口批準文號。
心態表示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只要有良好的心態,你就能每天保持飽滿的心情。精神打起來,好運自然來。記住做任何事情一定要有積極的心態,一旦失去他,就跳出去,要學會調整心態, 有良好的心態工作就會有方向,人只要不失去方向就不會失去自己。
,不涉及政治、軍事、民族、宗教等題材內容,且無故事情節或者情節簡單的消除類、跑酷類、飛行類、棋牌類、解謎類、體育類、音樂舞蹈類等休閑益智國產移動游戲;(以下簡稱“七大類”)
政策對二類游戲產生影響較大,不少游戲公司都經歷了辦理游戲版號遭拒,具體表現在大多數公司仍然不知道游戲題材、系統標準、申請流程是什么。所以要么摸著石頭過河,邊改邊看;要么就大改游戲,但這樣的成本顯然不是每個公司都能承擔的,并且周期很長。
游戲開發遵守標準:《出版管理條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移動游戲內容規范》
申請流程:填寫《出版國產移動游戲作品申請表》(見閱讀原文),并在預定上網出版(公測,下同)運營至少20個工作日前,將此表及相關證照的復印件(一式兩份)報送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七大類的代辦主要跟有審核資質的出版社有關系,出版社審核后送審至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非七大類直接送審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此類代辦主要跟省級出版社有一定關系。后面將詳細解讀)
出版社:審核時間5-10個工作日(如有修改,修改后出版社復審,復審時間是5個工作日,修改時間不在辦理時間內);
出版社到出版局:審核時間15-20個工作日(如有修改,修改后出版局復審);
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審核時間40-60個(如有修改,修改后新聞出版總署復審)。
在所有流程審批一切順利的情況下,注意是一切順利的情況下:審核時間是 60-90個工作日,加上一些雜七雜八的時間預估3個月到5個月(一個月按20個工作日算)能拿到,如果遭遇其它突發情況,就遙遙無期。所以在具備申請資質條件下務必詳細了解相關文件內的要求,避免走復審流程。
我當時腦袋一翁!難道還會像別人? 頓時頭腦里閃過平時跟老婆關系比較近的男人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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